ST摩登案专家学者点评| “ST摩登”案尘埃落定: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代位诉讼评析
2024/12/2 11:35:34
赵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2023年9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原告代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摩登)诉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一审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胜诉支持。法院判决ST摩登控股股东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限期返还占用资金,三名个人责任人对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作为一审被告之一的刘某某因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10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至此,本案尘埃落定。作为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本案为后续类案司法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展现了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人民性立场,通过司法途径对违法责任人积极追责、索赔,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是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沉疴顽疾。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本案是全国首例投资者服务中心针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是完善立体化追责体系的实践例证。本案中,对于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广州中院考虑到投资者服务中心为公益性投保机构,准许其缓交一审诉讼费,缓解了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经济压力,为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提起维权诉讼提供了履职便利。在前置程序问题上,ST摩登述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向其发送的函件和邮件,均由公司员工代收,函件抬头和邮件正文主体是ST摩登,而非董事会和监事会,属于错误履行前置程序。对此,广州中院认为投资者服务中心已适当履行前置程序,ST摩登董事会亦予以回函陈述相关情况,ST摩登辩称其董事会、监事会未收到函件理由不能成立。可见,函件虽未明确接收主体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但董事会回函陈述相关情况表明已实际知悉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请求,本案法院对于前置程序履行适当与否的判断不拘泥于“形式”而注重“实质”,是对前置程序履行判断的进一步完善。此外,法院判定三名个人责任人承担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进一步扩大了比例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在连带赔偿责任基础上实现过罚相当的实践追求。
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公益股东秉持“追首恶”理念提起代位诉讼,能够敦促各责任主体归位尽责,并通过示范效应的发挥,实现惩治违法和阻却违法的目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自我国2005年《公司法》正式引入以来,在上市公司中被提起的案例极为罕见,绝大多数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究其原因首先在于,除了控股股东外,公众投资者持股分散且比例较小,《公司法》规定的起诉门槛对其来说难以触及,且公众投资者远离公司经营,不易发现权利受损的事实。其次,对于公众投资者来说,提起代位诉讼维权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需要承担较为高昂的维权成本与严苛的举证责任,与胜诉时公众投资者可以基于持有的较小比例的股份获得的间接收益相比,其往往选择保持理性的缄默。再次,公众投资者可以选择“用脚投票”,相较于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公众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直接退出公司。而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公益股东,《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豁免了其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持股比例和持续期限的限制。同时,相较于其他股东,投资者服务中心有更强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作为支撑,并且其虽持股但不交易,仅系为了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而采取的技术性持股,并无逐利动机。因此,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参与,促使旨在救济公司治理失灵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能够在上市公司中被激活,发挥救济和威慑功效。
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一方面,能够提高“关键少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威慑潜在违法者,督促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尽责,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另一方面,能够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振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增强股东维权意识,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ST摩登案的圆满解决,具有典型、示范效应,将为后续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范本,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也将持续助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 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