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摩登案代理律师点评 | ST摩登资金占用案落槌定音 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彰显典型示范效应
2024/11/25 18:05:58
朱列玉 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本案代理律师
郭晓颖 本案代理律师
2024年10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代上市公司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ST摩登)诉其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丰集团)、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一审胜诉结果,即瑞丰集团应向ST摩登返还占用资金及利息,公司董监高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应对瑞丰集团占用的资金承担不同范围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是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资金占用代位诉讼,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有幸接受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委派代理本案件,下文将从代理律师的角度,浅谈对案件的感受和思考。
本案一审和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各不相同。一审中,本案曾任ST摩登董监高的三位自然人被告均未出庭应诉,庭审交锋主要围绕着以下方面展开:一是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条件问题,ST摩登以其已积极行权、未收悉投资者服务中心要求提起诉讼的文件为由,否认投资者服务中心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我方认为,在涉案资金被持续占用的五年内,四被告的资产状况持续恶化,ST摩登未提起诉讼追偿系对损失的消极放任,投资者服务中心在向ST摩登发送《股东质询函》的30日后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既满足程序要件,亦符合公司利益。二是破产程序是否阻却本案诉讼进程的问题,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瑞丰集团破产申请的时间节点恰好位于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本案诉讼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之前,当时并无类似时间节点交错的案件实例可供参考,各方对于本案是否应被驳回起诉并循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对此我方主张,判断案件提起的时间点应为原告递交起诉材料之时,而非人民法院立案之时,本案应属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对于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提出的主张和思路予以肯定,亦支持了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全部诉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ST摩登原董事、财务总监刘某某就资金占用的利息赔偿部分提起上诉,主张瑞丰集团与ST摩登之间构成无息的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不应支持资金利息赔付,同时提出本案存在“多案一诉”程序错误和侵权损害结果尚未发生等多项上诉理由。然而,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控股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明令禁止,瑞丰集团与ST摩登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借贷合同关系,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损害结果自资金被占用之日便已发生,利息作为占用款项期间的法定孳息亦属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故,二审判决对刘某某提出的上诉请求予以否定性评价。而瑞丰集团提出,在其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本案所涉占用资金由ST摩登和ST摩登关联子公司分别申报,并以此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资金占用数额提出异议。二审判决认为,债权申报主体不影响债权归属于ST摩登的事实认定,且瑞丰集团未提出上诉,本案应不予审理其提出的异议主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综合、全面研判后维持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为本次股东代位诉讼划上圆满句号。
近年来,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案件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并不鲜见,除本案所涉的ST摩登以外,ST红太阳、ST华铁、*ST中利、ST浩源、*ST深天、ST长康、ST三圣、*ST信通等多家公司亦曾因资金占用问题被责令改正。大股东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侵蚀市场诚信基础,是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顽疾沉疴。本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充分表明了司法实践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为纠治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规范资本市场运作提供了判例指引。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发起本次股东代位诉讼,对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一追到底,充分发挥了对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作用,维护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代理律师,我们非常荣幸能见证本案的落槌,本次诉讼告捷亦是一次标志性事件,体现我国民行刑有机衔接立体式追责体系的日趋完善,对控股股东、实控人“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有力威慑。在此我们也希望在未来能就投资者保护这一议题持续深耕和探讨,协助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为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