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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宣传月】北交所知识一点通丨第十二期:北交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2024/10/9 16:53:13

  北交所股票交易出现哪些情形时,属于异常波动?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5.4.2条规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一)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述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股票异常波动中规定的“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如何理解? 
  1.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5.4.2条规定,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2.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有成交”仅指竞价交易成交,不含大宗交易成交;二是“以内”包含本数,即异常波动期间可能为1天、2天或3天,期间股票如发生停牌,停牌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将连续计算。 

  北交所公布的交易公开信息都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5.4.2条规定,当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本所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以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上市公司应于何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异常波动公告中应披露哪些内容? 
  1.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8.1.1至8.1.3条规定,北交所可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以及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等措施。
  2.为使投资者及时获知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股票发生异常波动的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无法按时披露,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上市公司应当主动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3.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说明、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问题的声明、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