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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 | 央广经济之声《投资修炼手册》全面注册制专题第52期:全面注册制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相关的时限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2024/4/22 16:21:18

为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联合央广经济之声打造了《投资修炼手册:全面注册制 改革向未来》专题音频系列节目。每个交易日的早间8:25、午间11:55、晚间18:35,广大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频率呼号:CNR-2)收听我们的节目,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今天为大家带来第五十二期节目:《全面注册制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相关的时限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如果不构成重组上市的,那么,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总的来看,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如果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则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也不超过三个月。

如果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其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当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

上市公司难以在前述规定的时限内回复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交易所申请延期一次,顺延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此外,部分不计入时限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中止审核、就必要事项向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实施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督导、落实并购重组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的时间,以及注册阶段进一步问询或补充审核的时间,科创板公司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时间、创业板上市公司咨询行业专家时间均不计入以上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