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大家带来第五十三期节目:《并购重组中的“快速审核”与“小额快速”机制分别是如何安排的?》
全面注册制下,交易所对符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可相应减少问询:
一是交易所及所属证监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评价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独立财务顾问执业质量的评价结果均为A类;二是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是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此外,主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申请文件及独立财务顾问的专项意见。交易所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科创板、创业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不属于《重组办法》规定的资产交易行为的,适用“小额快速”机制。
如果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不适用“小额快速”机制:一是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最近12 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所等的公开谴责,或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二是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最近12个月内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所等的纪律处分。
此外,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也不适用“小额快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