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大家带来第五十四期节目:《并购重组在注册环节如有事项需问询或并购重组审核未通过的,将如何处理?》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发现存在影响重组条件的新增事项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的,交易所向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出问询问题。交易所结合问询回复,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并报送证监会。
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认为交易所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的,交易所对补充审核事项重新审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交易所审核意见为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此外,上市公司应在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认为不符合重组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收到交易所终止审核决定或证监会不予注册决定后次一交易日就该结果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交易所终止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者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决定终止方案的,应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时已具体授权董事会可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除外;准备重新上报的应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交易所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可在相关情形消除或相关问题解决后再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