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并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除外。2023年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以下简称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现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一、参加诉讼依据
(一)《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
(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
(三)上海金融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二、征集投资者范围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征集范围为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盛的股票(包括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68855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因人脸识别系统技术所限,参与本次征集的对象仅限于持有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包括本公告涉及的索赔对象。
三、索赔对象
根据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被告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四、参与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电脑或手机在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电脑端:请点击
https://www.investor.org.cn/uc/checkPersonalInfo?caseId=98
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征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次日2023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24:00前。
六、费用承担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如法院认定本案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投资者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七、特别提示
(一)网上操作须知
电脑端申请请使用火狐(Firefox)、Chrome浏览器登录,因需进行身份识别,请投资者使用带有摄像头的电脑进行操作。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原则
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在材料齐备的适格投资者中按申请时间先后排序,接受前50名投资者委托。
届时投资者服务中心将根据网上申请时间先后排序电话联系投资者提供纸质材料,投资者应在投资者服务中心指定期限内(以邮戳寄出时间为准)向投资者服务中心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如无法通过投资者申请预留方式取得联系,或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材料原件,依次递补。
(三)各方诉讼地位
投资者服务中心是本案诉讼代表人,可委派公益律师或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未声明退出的适格投资者居于原告地位,享有法定权利,承担相应诉讼风险及法律责任。
(四)诉讼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诉讼时需充分知悉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确定。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获赔金额,还将依赖于对方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
2.结案时间可能因案件审理需要及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长等。
投资者可关注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投资者服务中心官网(www.isc.com.cn)或拨打4001876699,了解相关进展。
投资者服务中心未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投资者服务中心名义发布任何声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3.投资者申请操作指引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