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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教|投资者服务热线问答(2023年第2期)关于主板股票交易(上)

2023/3/6 10:22:05

近期,较多投资者通过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400-808-9999)咨询关于注册制下主板股票交易的相关事宜。为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则,我们整理了近期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供投资者参考。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何时起施行?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2. 主板股票的涨跌幅比例是多少?
答: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主板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
3.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参与主板股票交易,在申报数量方面有何规定?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卖主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入主板股票时,申报数量仍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4.主板股票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竞价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
(温馨提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5.主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主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6. 如何理解“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答:“买入基准价格”是指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则是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则是最近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的,则是前收盘价。
“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指10×0.01元=0.1元,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举个例子,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计划买入主板股票X,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10元/股,那么,“买入基准价格”为10元/股,“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为10×102%=10.2 元/股,“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10+10×0.01=10.1元/股,10.2>10.1,故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就不得高于10.2元/股。
7. 如何理解“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答:“卖出基准价格”是指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则是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则是最近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的,则是前收盘价。
“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指10×0.01元=0.1元,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举个例子,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计划卖出所持有的主板股票X,若此时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也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而股票X最新成交价为10元/股,那么,“卖出基准价格”为10元/股,“卖出基准价格的98%”为10×98%=9.8元/股,“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10-10×0.01=9.9元/股,9.8<9.9,故投资者的卖出申报价格就不得低于9.8元/股。
8. 投资者参与主板股票竞价交易,提交的申报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无效申报还是暂存交易主机?
答: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即该笔申报将会被交易系统自动拒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