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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承担虚假陈述责任的案例分析

2022/7/21 9:35:45

近期发生了两起因券商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而被证监会予以处罚的事件。一是2021年10月11日,因对天翔环境恢复上市出具的保荐书与事实不符,四川证监局对太平洋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二是2021年9月28日,因在执行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海通证券“……未能发现奥瑞德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能发现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重庆证监局对海通证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因前期天翔环境、奥瑞德两家公司皆因虚假陈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两家公司均处在退市边缘或已经退市,缺乏偿付能力。针对上述两家券商的处罚,重新燃起了投资者对索赔的希望。本文将通过大智慧、中安科两个已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介机构需承担虚假陈述责任的案例做简要分析,以对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做简单梳理。

一、大智慧案简介

2016年7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2013年度利润。在大智慧案中,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亦遭到证监会处罚。此后陆续有投资者起诉大智慧等要求就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赔偿。

2018年9月30日,上海高院二审判决认定立信所应当就投资者损失与大智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中安科案简介

2019年5月,证监会认定上市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收购标的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并对两公司、标的公司控股股东、评估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但未对会计师事务所、券商作出行政处罚。此后陆续有投资者起诉中安科等要求就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赔偿。

2021年5月,上海高院二审判决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依据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在大智慧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上市公司出具会计报告时应当更为审慎、勤勉尽责,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是否突破勤勉尽责义务的最低限度,是认定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那么应当如何界定中介机构是否突破了勤勉尽责义务的最低限度呢?一般而言,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我们可以依赖证监会的判断。如大智慧案件中,立信所因一系列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未勤勉尽责并作出行政处罚,就是其突破了勤勉尽责义务最低限度的证明。

在中安科案件中,证监会未对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法院依然判决上述两家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招商证券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由于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和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招商证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专业意见与事实不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从而出具存在虚假陈述内容的审计报告”。由此可见,虽然未被处罚,但如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则可能也需为虚假陈述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