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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调解

2022/7/21 9:34:54

调解是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部分,相对法院判决,调解具有灵活、便捷、高效、保密等特点,在证券期货纠纷化解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创新了投保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制度,涉及原告人数众多,往往上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被誉为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那么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调解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调解。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调解程序进行了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如有调解程序,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代表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申请书需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及审理进展等基本情况,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调解协议草案对原告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影响,对诉讼费以及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分摊及理由,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背公序良俗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在限期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调解协议草案;代表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对调解草案发表意见的权利及方式、程序和期限;原告有异议时,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以及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果原告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有权出席听证会或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如异议人未出席听证会,法院应当在听证会上公开其异议的内容及理由,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应当进行解释。

听证会结束,代表人和被告可以根据听证会情况,对调解协议草案进行修改,法院再将修改后的调解协议草案通知所有原告,并对修改的内容作出重点提示。是否再次召开听证会,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最后,法院准备制作调解书时,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告知其在限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

为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若干规定》除了证券法中规定的投资者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发布后可以声明退出以外,特地在调解程序中设置第二次声明退出。调解属于特别授权范围,关系全体原告的重大实体权利,《若干规定》中调解程序设置了通知、听证、审查、声明退出等一系列环节,一方面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听证权和退出权,另一方面强化了法院的实体审查权,发挥了法院的监督管理作用。

从程序规定可以看出,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不同于一般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程序的设计让调解周期变长,效率和便捷相比有所降低;特别代表人诉讼因原告投资者人数众多,调解结果不再具有保密性,调解原本便捷、高效、保密等特点难以得到充分体现。但是调解的灵活性依然很突出,调解协议可以进行磋商,调解时点可以是庭审中、审判后或者执行阶段,调解仍然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