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7年,中国证监会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认为方正科技等对关联交易具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卢某等4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在上海金融法院对方正科技提起诉讼,主张前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其造成了损失,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应根据未披露关联交易的规模、内容、会计程序、披露人的主观故意等进行判断,方正科技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性”,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方正科技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方正科技应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一审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均价并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进行损失认定。
方正科技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证券市场中影响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因素众多,但只要投资者证券买入时间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法定要求,即可推定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无需证实虚假陈述是投资者买入证券的唯一原因。关于本案中是否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以外的其他因素,二审法院认为应严格把握《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因素”的适用,上诉人称应扣除非系统风险因素,法院不予认可。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相对公平合理,并无不当,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9年8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在案件的代表性方面,本案基本涵盖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所需关注的所有技术性要素,即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何计算损失、如何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