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董监高是否需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限售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限售的规定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监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