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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交易规则(上)

2020/7/27 11:29:25

1.本次创业板改革在股票交易规则上作出哪些新的安排
答:创业板交易制度改革基于创业板现有市场特点和投资者结构,引入了创新机制安排,如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比例、完善新股上市价格稳定机制、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增加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调整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优化两融交易机制、新增创业板股票特殊标识等。具体规则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的通知》等。
2.《特别规定》何时起施行?
答:《特别规定》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3. 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答: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种方式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与深市其他板块不同,创业板引入了盘后定价交易方式。
 
投资者需关注,三种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时间、成交原则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4.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创业板股票其他无涨跌幅限制情形,仅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投资者需注意,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非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涨跌幅比例将由原10%同步调整至20%。
5. 创业板股票交易的单笔最高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其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投资者通过盘后定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其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A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B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大宗交易无单笔申报数量上限限制。
需注意,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仍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6.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其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7. 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其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8.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哪些异常波动情形会被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答: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如股票出现快速上涨或下跌,直接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深交所将对其实施一次临时停牌,当日后续在该方向上不再实施临时停牌。如股票出现剧烈波动,较当日开盘价先上涨达到或超过30%、60%,各停牌一次后,转而下跌,又较开盘价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也将各停牌一次,全日最多停牌四次。
9. 盘中临时停牌的具体安排是如何规定的?
答: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