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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挂牌公司实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2020/7/27 11:26:02

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相同。这一制度有助于平衡公司持续融资与创始人维护控制权稳定的需求,被以美国、香港、新加坡等为代表的许多国家或地区所采用,具有积极意义。

新三板主要服务于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不少高速成长的创新型挂牌公司也有着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强烈需求。由于此前尚无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法定路径,许多公司采取有限合伙持股和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变相实现表决权差异安排,但这些安排往往存在股权结构不稳定、最终权益不透明等系列问题。因此,为满足创新型挂牌公司现实需求,为其持续融资解除后顾之忧,我市场借鉴科创板有益实践,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

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允许部分科技创新挂牌公司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一是可以有效解决科技创新企业因股权稀释风险带来的痛点和难点,进一步释放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动能,进而培育出更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切实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要求;二是充分尊重科技创新企业的治理实践,在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之下,给予科技创新企业公司以充分自由,鼓励企业汇才汇智,不断创新公司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