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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中,哪些异常交易行为及情形将被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控?

2020/6/9 14:53:15

由于定价机制差异,不同股票交易方式下,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所区别。《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3种交易方式下的具体类型:
一是连续竞价交易股票,主要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或互为对手方交易等4类。
二是集合竞价交易股票,主要包括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异常价格申报或成交、虚假申报、一段时期内拉抬打压、多次接近或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或成交、自买自卖或互为对手方交易等5类。
三是做市交易股票,主要包括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大笔交易且明显偏离最近成交价、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收盘价、投资者拉抬打压、投资者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等4类
根据新三板市场特点,对特殊时点、特定主体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5种具体情形:
一是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例如,挂牌公司由创新层进入精选层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监控。
二是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例如,挂牌公司拟IPO或转板的,将对其股票交易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三是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后。例如,为降低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交易成本,打压股票盘中成交价格或收盘价的行为,将被重点监控。
四是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10%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涉嫌关联账户进行交易的。为防范挂牌公司内部人滥用优势地位,重点监控相关主体及其涉嫌关联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是因股票交易导致股东人数快速变化的。例如,基础层、创新层公司股东人数快速增加,可能伴随着异常交易或其他风险,将被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