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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如何认定?

2020/5/25 8:50:49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为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达到一定金额。根据该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认定具体包括时间和资产种类两个维度:

一是时间维度。申请开通权限前1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注意是交易日而非自然日,即全国股转系统开市的工作日。

二是资产种类维度。包括本人名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但是不包括通过融资融券获得的资金和证券。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具体包括:可用于计算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账户内可计入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1)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股、B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2)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3)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