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于2020年1月13日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进一步优化创新层公司披露要求,减轻基础层公司披露负担,对年报披露内容作出以下差异化安排:
一是创新层公司着重披露研发能力,包括研发项目的目的、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和拟达到的目标;二是不同层次公司披露有针对性的风险情况,创新层公司应特别提示被调出创新层的风险,基础层公司应当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三是创新层公司应执行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披露行业细化关键指标和重要风险;四是基础层公司降低分析性披露要求,免于披露非重要财务报表科目的变动分析,并就诉讼、对外担保、对外提供借款等重大事项设置了10%的免披比例;五是基础层公司免于披露前瞻性信息,不要求披露下一年经营计划和目标。
在审计要求方面,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所有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都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对精选层和创新层公司提出更高要求:一是精选层挂牌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是精选层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