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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2020/5/14 17:14:07

尊敬的投资者: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深圳证券交易所于4月27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板适当性管理主要变化事项
(一)《实施办法》实施后,个人投资者新申请开通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实施办法》实施后,以下两类投资者须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一是符合条件的新增普通投资者;二是希望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的存量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无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实施办法》实施后,按照原规定申请但未达开通时间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遵守原规定两天、五天相关冷静期要求。
(四)《实施办法》实施前曾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
(五)《实施办法》实施后在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于我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我司的,需重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六)参与创业板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的投资者,参照适用《实施办法》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二、我司创业板业务办理相关调整事项
我司网上营业厅或各营业场所均可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新增开通及存量签署服务。网上营业厅可通过下载“小福牛APP”登录。
更多内容请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
如有疑问可联系您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拨打华福证券官方客户服务热线95547咨询。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5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