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第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并作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申请已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X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字样,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申请挂牌公司应针对实际情况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第二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 基本情况
第九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下列情况: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邮编、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所属行业、主要业务、组织机构代码等。
第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票种类、每股面值、股票总量、挂牌日期,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第十一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图,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化。
申请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如果股权变化情况较复杂,可采用流程图、表格或其他形式梳理归并,并作为附件披露。
第十二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扼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现任职务及任期、职业经历。
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总资产、股东权益合计、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每股净资产、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关指标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进行股票发行的,应披露拟发行股数、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区间、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同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股票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财务”后增加“股票发行”章节,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包括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六)做市商(如有)
(七)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机构
第二节 公司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第十七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结合内部组织结构(包括部门、生产车间、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产或服务流程及方式(包括服务外包、外协生产等)。
第十八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包括:
(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二)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
(三)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四)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五)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
(六)员工情况,包括人数、结构等。其中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与任期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核心技术(业务)团队在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七)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
第十九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扼要披露与业务相关的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及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销售收入。
(二)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三)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能源及供应情况,占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四)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归纳总结其商业模式,说明如何使用产品或服务、关键资源要素获取收入、利润及现金流。
第二十一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扼要披露其所处行业概况、市场规模及基本风险特征(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并可分析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申请挂牌公司可结合股东结构、董事会及监事会构成等方面,说明投资者(如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公司治理以及职工代表监事履行责任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讨论现有公司治理机制能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以及能否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说明投资者关系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累积投票制(如有)、独立董事制度(如有)、关联股东和董事回避制度(如有)以及与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披露具体情况: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
(二)相互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
(三)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重要协议或做出重要承诺的。
(四)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五)对外投资与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
(六)最近两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七)其它对申请挂牌公司持续经营有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两年内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第四节 公司财务
第三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结合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申请挂牌公司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公司(如有)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按规定将要进行变更的,应分析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差异或变更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对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说明原因。
(一)根据业务特点披露各类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以表格形式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的主要构成及比例,按照产品(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部列示,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二)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费用(含研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和变化情况。
(三)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重大投资收益情况、非经常性损益情况、适用的各项税收政策及缴纳的主要税种。
(四)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资产情况及重大变动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龄、各期末前五名情况;主要存货类别、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主要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原价、累计折旧、净值;主要对外投资的投资期限、初始投资额、期末投资额及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初始金额、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最近一期末的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主要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及计提情况。
(五)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负债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说明其金额、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
(六)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
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
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中占有权益的,应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扼要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持续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担保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进行资产评估的,应简要披露资产评估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第三十八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主要业务、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第三十九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结合自身及所处行业实际情况,对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因素进行自我评估,重点披露特有风险,其中对持续经营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鼓励申请挂牌公司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识别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形成符合自身及所处行业特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第四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可披露公司经营目标和计划。如披露,应遵循诚信原则,并说明合理依据。
对可能导致经营目标和计划不能实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申请挂牌公司应做出有针对性和实质性的“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审慎判断和决策。
第五节 有关声明
第四十一条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的尾页签名,并由申请挂牌公司加盖公章。
第四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成员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第四十三条 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第六节 附 件
第四十四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章程;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