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资产认定、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
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
可用于计算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二)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
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
1.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股、B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2.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3.资金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4.计算自然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5.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资产标准时,对于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开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可以使用中国结算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情况电子凭证并通过中国结算电子凭证校验平台进行确认。
(三)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股、B股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查询。
(四)适当性评估及风险揭示
主办券商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揭示,在评估自然人投资者对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及风险的了解情况时,可以通过知识测评等形式进行。通过网上方式为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投资者已经以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资者明确反馈交易权限开通结果。
二、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及交易权限管理要求
(一)合格投资者报送范围
主办券商核查后认定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中适当性条件的,应当在为投资者开通证券交易权限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挂牌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无需报送。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公司开展自营、资管业务使用的证券账户,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二)合格投资者报送方式
主办券商应于每个交易日9:00-16:15期间,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有关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FDEP),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当包括: 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证券账户、账户名称、签署日期、申请日期、类别标识、营业部编码等。
类别标识字段所涉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共四类:一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二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三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四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主办券商未按时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按其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主办券商应当报送空表。
(三)投资者交易权限管理
1.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当日,即可以为该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允许其交易权限范围内的挂牌公司股票。
2.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主办券商可以依据全国股转公司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或查询到的投资者(曾)持股记录,为投资者提供买卖相应股票的交易权限。投资者拒绝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主办券商应当仅为投资者提供卖出所持股票的交易权限,不得接受其买入或申购委托。
3.主办券商将其名下交易单元租用给投资基金等机构使用的,应当与承租机构就其合规使用交易单元进行约定,明确承租机构不得违规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第三方使用。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证券账户信息接收
每个交易日16:15后,全国股转公司接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
每个交易日19:30后,全国股转公司对各主办券商上报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上述事项完成后,全国股转公司将主办券商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
(三)证券账户信息下发
每个交易日20:00后,全国股转公司通过FDEP向各主办券商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
每月第一个交易日20:00后,全国股转公司将向各主办券商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四、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主办券商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后,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反馈报送信息的格式类错误校验结果,主办券商应当于当日更正后重新报送。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生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后,向各主办券商反馈对其当日报送合格投资者数据的处理结果。对于报送失败的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主办券商应当于次一交易日重新报送。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