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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相关知识

2018/1/26 9:44:15

前期,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试点调解组织的基本条件和认可管理、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等内容。对此,投资者应当了解以下知识:
一、调解适用范围广泛。《通知》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试点范围。
二、调解组织、人员专业规范。《通知》规定调解组织应当符合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等基本条件。
《通知》规定试点调解组织应建立专职或专家调解员制度。依法开展调解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诉前委派调解对接机制便利。对案例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经评估具有调解基础的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在提起诉讼后、正式立案前可以通过工作平台先行调解解决纠纷。
四、调解服务属于公益性。《通知》规定试点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明确了诉调对接机制,确保调解结果有效执行。《通知》规定:一是经试点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依据。
六、调解方式灵活多样。《通知》规定试点调解组织应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把面对面与网络对话、即时化解等方式有机结合,并总结推广电视调解、视频调解等做法。试点地区法院要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接受相关申请、远程审查和确认、快捷专业服务渠道、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方法方便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七、灵活便民。《通知》规定要着眼于纠纷的实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
     八、投资者在启动调解机制时拥有主动权。《通知》规定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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