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6〕40号
各相关市场参与人:
根据2016年8月16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取消总额度限制,并于公告之日起即时生效。
据此,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即日起停止执行如下规定: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有关沪股通交易总额度监控的规定和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有关港股通交易总额度监控的规定。
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三项有关总额度限制的风险提示。
三、《关于启动沪港通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项有关沪股通、港股通总额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及其他业务规则中有关每日额度限制的规定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