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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行不可信 投资常理不可违

2015/8/14 14:52:44

         案情概要李某以其成立的所谓创投公司为卖点,向投资者承诺3年上市、随时退股、到期兑现本息(年利率10%),采用关联公司担保、上线发展下线和公司层层持股的经营模式,辅之以股东任高管、定期开股东会、发放年节礼等营销手段,诱导近800名投资者购买“原始股”,成立了囊括医疗器械、网络游戏、房地产、典当、农林等遍及多省市、多领域的10余家空壳公司。李某吸收的1亿多元被其挥霍而所剩无几。

  案情警示
       
       经过多年集中打击,售卖“原始股”现象逐渐减少,但部分不法分子玩起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不可不防。在辨别非法发行时,要善于利用证监会、工商局、证券业协会等网站,积极咨询律师和身边朋友,并须特别注意发行中是否存在以下破绽:

  1.发行方式违背法律。合法的公开发行须经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存管,相关文件由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出具。而非法发行则不具备这些公开形式,一般由发行公司“唱独角戏”。

  2.合同内容违背常理。一是回报不合理,保本保收益大都是糖衣炮弹,违背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二是投资者“权利多”,而发行“原始股”的公司“义务多”,明显违背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理;三是担保方系发行公司控制的空壳公司,起不到担保作用。

  3.投资过程违背透明原则。一是由不法分子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款,投资者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二是不法分子在股东会上宣称的公司业绩易迷惑人,但并无客观证据支撑;三是投资项目往往位于外省市交通不便之处,不利于投资者及时核实。




(摘自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