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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宇申请复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开案

2015/9/10 14:25:46

一、案情简介

郑宇于20141230201518日期间,数日采用预埋单方式委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买入中国南车(601766),其报价排序均为第一,但均未买到该支股票。2015118日,郑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上述期间券商“接受报价,券商申报买入中国南车(601766)的顺序及数量”,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为了解券商是否委托及委托时间,了解申报未成交的原因。2015122,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话答复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请求中国证监会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二、法律后果

中国证监会经过复议审理,认定:被申请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组织证券集中交易的职能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电话答复申请人的行为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一)、(五)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郑宇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案件点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可,应填写一定的表格,提供属于其生产、生活或科研相关的证据材料,才能接收并开始计算信息公开答复时限。

本案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组织证券集中交易的职能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在此过程中券商申报的交易信息等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广大投资者在适用规则申请信息公开前,应尽量熟悉规则,对不同机构的性质功能进行区分,再采取行动。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摘自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