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情况
2013年12月9日,上市公司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照明或公司)第一届总经理办公会第44次会议讨论了2014年年度计划,其中包括年内完成标的企业深圳市康铭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的收购,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某某参加。2014年1月中旬至2月下旬,在长方照明董事长邓某长的主导下,公司管理层陆续实地拜访、考察了LED相关标的公司,吴某某2014年1月20日左右参与了对部分标的公司的考察。2014年2月17日,长方照明第二届总经理办公会第6次会议讨论了2014年并购重组的方向,决定在LED相关行业寻求并购标的。2014年3月初,长方照明确定了拟进行深层次接触的3家标的公司,其中包括康铭盛。3月12日收市后,长方照明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公司股票于2014年3月13日临时停牌。2014年3月14日,长方照明确定了重组的中介机构,就股权合作与康铭盛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进行了交流。3月16日进一步商谈后,双方于3月17日签署意向性协议,约定长方照明拟向康铭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作为对价,购买康铭盛60%的股权,其中交易对价的85%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支付,15%以现金方式支付。
2014年3月19日,长方照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公司股票于3月20日继续停牌。期间,长方照明一直在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于6月2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康铭盛60%股权,交易价格为5.2亿元。公司股票当日复牌即涨停。
2、夏玉山交易“长方照明”股票的情况
夏玉山自2007年9月至2011年任深圳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其2013年认识了吴某某。夏、吴二人2014年2、3月份多次联络,其中一次是2014年2月22日(周六)。夏玉山2014年2月24、25日使用其控制“夏玉山”、“朱某某”两个账户积极全仓买入“长方照明”股票与其联络吴某某的行为高度吻合,且交易量明显放大,相比其以往交易习惯存在明显异常。夏玉山实际获利126,817.79元
二、法律后果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认定,长方照明所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2014年6月20日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吴某某作为长方照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参加了相关会议、标的考察等,是《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夏、吴二人2014年2、3月份多次联络,其中一次是2014年2月22日(周六)。夏玉山2014年2月24、25日使用“夏玉山”、“朱某某”两个账户积极全仓买入“长方照明”股票与其联络吴某某的行为高度吻合,且交易量明显放大,相比其以往交易习惯存在明显异常。综合考虑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及夏玉山与吴某某的联络情况、相关异常交易特征,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夏玉山构成内幕交易。夏玉山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长方照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没收夏玉山违法所得126,817.79元,并处罚款13万元。
三、案件点评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间在圈子中互相打探对方的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属于工作便利,其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从事内幕交易行为,侵害了证券市场其他交易者公平利用同等信息进行交易的权利,理应受到处罚。广大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利益诱惑,戒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关联法条
《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摘自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