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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控股信息披露违法案

2015/9/10 14:16:39

一、案情简介

上市公司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控股)于2013730日对其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显集团)提供1.5亿元人民币担保、对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人民币担保,上述担保达到应当进行临时公告的标准,但大连控股未在201381日至2014430日期间的临时报告、2013年三季报或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大连控股随后补充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大显集团和大连控股董事长代威也公告承诺“上述担保事项将由大显集团及代威先生承担,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二、法律后果

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经过审理认定,大连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大连控股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公司主管人员为大连控股董事长代威。

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决定: 一、对大连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时任大连控股董事长代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案件点评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如果金额比较大,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应当进行临时披露。如果属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则属于关联交易,应履行规定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发布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应关注担保、诉讼等可能产生或有负债类事项的关注程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法条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摘自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