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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沙利用个人账户买卖股票案

2015/7/8 14:00:37

        一、案情简介

       上海银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沙)利用“郑某云”个人账户自2013年2月5日开始交易“龙净环保”、“文峰股份”、“中储股份”等股票,合计获利2,242,218.21元。

       上海银沙时任法定代表人叶庆来同时兼任上市公司报喜鸟董事,调查发现,其同时存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报喜鸟股票的行为。

        二、法律后果

        中国证监会经过调查和处罚审理认定,上海银沙利用“郑某云”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的行为。时为上海银沙法定代表人叶庆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证监会同时认定,叶庆来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报喜鸟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决定:对上海银沙利用“郑某云”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责令上海银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42,218.21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庆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案件点评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证券法》严禁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同时,《证券法》也规定,投资者申请开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广大投资者应切实了解法律规范,妥善保管身份证件,防止身份证为不法分子所利用,从事违法行为。

        四、关联法条

       《证券法》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摘自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