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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商品电子交易平台为名的非法期货活动

2015/11/15 10:03:14

         案例一:江苏恒丰商品交易服务公司非法经营案

         2012年4月,江苏恒丰商品交易服务公司客户1300余人到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在恒丰公司的结余资金(含保证金和盈利款)无法出金。经公安机关调查,恒丰公司主要从事大蒜、油料米和白菊花等农产品电子交易。在交易模式上采用集中竞价和保证金方式进行标准化电子合约交易,并为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违反了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特征,涉嫌构成犯罪。此外,恒丰公司还存在挪用交易商资金、虚拟资金交易等其他问题。

         目前,恒丰公司董事长张国亮涉嫌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国亮有期徒刑18年。

在法院主持下,制订了投资者保证金清退方案,因恒丰公司开展的相关交易属于非法交易,投资者通过交易获得的盈利也不予以保护。目前,投资者资金清退比例约为35%。

         案例二:湖北JH白银交易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

         湖北省各类交易场所联合检查组发现宜昌市JH贵金属公司以白银为主要交易对象,采取“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以彭博发布的国际现货实时报价为基础,按照人民银行每日发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基础汇率折算成白银交易的人民币报价,由公司会员(合作机构)在交易过程中连续向客户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客户根据报价与公司会员成交,违反了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

        湖北省政府督促JH贵金属公司制订了“严控增量、停业清退、转型发展”的整改方案并切实整改,截止2015年3月底,在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下,该公司违规交易已经基本停止(仅允许客户平仓)。

       【法律法规】

        一、《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教育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二、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投资者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产生的投资损失自行承担。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商务部令[2013]3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第九条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协议交易;(二)单向竞价交易;(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并远离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期货投资首先要确认是否是证监会批准的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切忌“一夜暴富”的幻想,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坚决不参与变相期货交易和非法期货活动,防止上当受骗。

(摘自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