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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荐股软件”案例警示

2015/11/15 10:00:56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被告人李某在某市注册成立利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泰公司”),纠集被告人余某向广东等地多名投资者销售“利泰金融终端系统”软件(该软件主要作用是向投资者提供具体股票的投资分析意见、买卖时机建议,预测具体股票的价格走势)以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余某抓获归案并查明:利泰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以销售“利泰金融终端系统”方式非法从事证券咨询业务,且两被告人均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自2013年1月1日至案发,利泰公司共销售软件859套,累计获取销售收入1200余万元。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后被告人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两名被告人未经证监会批准,以销售荐股软件方式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违反法律法规】

        一、《证券法》第169条规定,证券业务包含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三、《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

      【新发典型案例链接】

        一、利用“远观今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案

        经查,北京某文化传媒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合作经营某省卫视股评节目《远观今盘》的过程中,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利用《远观今盘》官方微博向投资者推介荐股服务,并以短信方式向付费投资者推荐股票,获取非法收入270余万元。

        二、利用“创富锦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案

        经查,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利用“创富锦囊”平台,提供有偿荐股服务。经初步统计,2014年12月以来,注册用户己达94432人,非法获取收入约1060万元。

       上述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刑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依法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友情提示】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陕西证监局特作如下提示: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活动,应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注意风险,在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或举报,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摘自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