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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咨询改头换面 “网络小说”成非法荐股新道具

2015/10/26 9:57:50

      【作案手法】

        陕西证监局监测发现,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又改头换面,从近一时期以QQ、微信等及时聊天工具向不特定对象推荐“消息股”、“黑马股”,骗取投资者“会员费”的方式,转为更隐蔽、投资者不易防范的方式——利用网络小说为道具,在小说中连续嵌套非法荐股信息,小说作者通过在其粉丝QQ群中分析股票,并说明其小说中有具体荐股消息,吸引读者花费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的“打赏”钱,继续阅读其小说,在小说中了解其荐股信息。“起点中文网”封掉的9部被投诉涉嫌违法荐股炒股小说,作者获得打赏费约330万元。其中,炒股小说《超级散户》作者“涨停板”,拥有粉丝约1800人,涉嫌收取打赏会员费约170.7万元;《至尊散户》作者“骑牛”,拥有粉丝约1000人,涉嫌收取打赏会员费约86.7万元;《股仙》作者“李家大儿”,拥有粉丝约500人,涉嫌收取打赏会员费约42.7万元。

       【违反法律法规】

        一、《证券法》第169条规定:“证券业务包含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第197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

       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3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四、《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以案说法】

        网络小说作者以荐股引诱读者打赏收取会员费,或者以订阅小说收取荐股会员费,已违反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是一种隐蔽的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咨询活动通过网络、电信手段,具有非接触性、虚拟性和隐蔽性,投资者往往很难举证维权。陕西证监局真诚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浏览网络信息,阅读网络小说,要防止被虚假信息和夸大、片面宣传所诱惑,对不明真相的高风险投资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多了解,多咨询,增强识别、防范、抵制涉及证券电信诈骗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和理财服务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交易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进行。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www.sipf.com.cn)查询。

        对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辨识可从以下方面予以核实和判断:

       一是核实公司及从业人员身份。首先通过工商局网站查询公司是否注册登记;其次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公司及人员是否有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如都查询不到,即存在欺诈嫌疑。

       二是判断“牛股信息”的可靠性及合理性。《证券法》明确规定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和操纵股价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不法分子往往用“内幕信息”、“大资金操纵股票”来吸引客户,如有这类夸大宣传,即存在欺诈嫌疑。

       三是判断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的可疑性。合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使用公司账户收款,未使用合法机构公司账户收款即存在非法嫌疑。

       陕西证监局提醒投资者:遇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或举报,避免上当受骗;发现涉嫌诈骗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追偿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摘自中国证监局-陕西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