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郁某同在一个大户室关系甚好。1998年11月,田某外出公干,临行前当着其他客户和营业部工作人员的面反复叮嘱郁某“帮着照看一下我的股票”,并私下告知郁某交易密码,郁某欣然同意。1999年1月,田某外出回来,发现自己的股票已被清仓,郁某承认为帮他控制风险,在股市大跌前全部卖出,田某对此未作表示。同年5月,股市反转。此时无股在身的田某气急败坏,要求郁某赔他的股票,碍于情面,郁某书面保证在一个月内给他10万元,权作补偿。然而,此后一个月郁某并未兑现他的诺言。1998年8月,田某一纸诉状将营业部和郁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60万元损失。一审判决以营业部是善意为由驳回了田某对其诉求,但依郁某出具的赔偿保证书,判令郁某赔偿10万元。郁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判决则撤销原判,驳回了田某诉请。
分 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