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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如有亏损由谁承担

2007/9/5 16:33:35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陈某常年在外忙着做生意,遂时常让其友朱某帮忙,比如开户、买卖股票、存取款等。199612,时逢股市大跌,陈某因朱某未及时帮他出股票,对朱某心生不满。1997年春节后第一个交易日,朱某想起陈某的要求,就在早市将陈某的股票卖出,孰料股市拔地而起,令陈某后悔不已,遂要求朱某补偿他些钱。朱某坚决不从,理由是他卖陈某的股票是得到陈某的首肯。陈某则认为他没有与朱某签订书面协议,朱某卖他的股票是朱某擅自做主。两人因此发生争诉。

 

  很显然,陈某与朱某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从陈某授权朱某代他开户、存款,并将交易密码告知朱某,让朱某为他买卖股票,都表明陈某授权委托朱某为其进行股票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只能由陈某承担。尽管陈某与朱某未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不是要式法律行为,有无书面协议,都不影响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因此,陈某向朱某索赔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