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通过设立“咨询公司”“信息服务公司”“投资公司”,公然以提供巨额融资为诱,非法从事代理股票交易业务。于是,“兰州黑市”、“郑州黑市”相继浮出水面。截止2001年3月,仅“兰州黑市”就捕获涉案人员146人,没收人民币81.2万元。由于这些“黑市”内进行的所谓股票交易都是通过“对赌”进行,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根本就没有下达到证交所场内,给参与者造成惨痛的经济损失,同时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秩序,因而在“黑市”幕后进行的股票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自不能产生合法利益,通过“黑市”股票交易所得应予以没收。
分 析
绝大多数参与者蒙受的损失很难得以弥补。这是因为证券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具有公示效力,参与者明知或应知这些非法机构根本不具有股票经纪业务资格仍参与其中,并不构成民事欺诈,参与者赔偿损失的诉请难以得到法律支持。